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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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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經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後網路設置計畫與變更內容對照表,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核准網路設置變更或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但變更事項僅涉遷移無線電臺位置,且其電臺設置地點未越原核定之地理範圍,申請人或管理者得逕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辦理,免檢具變更後網路設置計畫與變更內容對照表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2. 2.前項變更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修正後網路設置計畫與變更內容對照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變更網路通信方式或系統架構。 二、暫停使用部分無線電臺。
  3. 3.第一項變更如屬與收費無關之用戶使用規章或契約之變更,或增設無線電臺,其電臺設置地點未逾越原核定之地理範圍,且屬於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技術或商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修正後網路設置計畫與變更內容對照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4. 4.第一項變更如為配合數位發展部辦理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證照,並得免收審查費及執照費。
  5. 5.第二項及第三項變更涉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登載事項異動者,申請人或管理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換發作業。
  6. 6.第一項、第四項及前項換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之有效期限與原證照相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2 條第一項,審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六個月。而根據第二項規定,合格證明屆期換發的規定準用於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且只能換發一次。 關於這條法規的相關範例,我目前沒有即時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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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2 條規定:「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後網路設置計畫與變更內容對照表,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