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2 條第一項,審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六個月。而根據第二項規定,合格證明屆期換發的規定準用於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且只能換發一次。 關於這條法規的相關範例,我目前沒有即時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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