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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技術、商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執照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2. 前項執照及證明如有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3.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執照及證明,其有效期限與原執照或證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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