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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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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技術、商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執照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2. 2.前項執照及證明如有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3. 3.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執照及證明,其有效期限與原執照或證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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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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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擔保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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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執照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