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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使用管理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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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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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商
業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執照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
擔保
予他人。
前項執照及證明如有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
主管機關
申請補發;其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執照及證明,其有效期限與原執照或證明相同。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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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設置及審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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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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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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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電臺設置及審驗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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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使用管理與限制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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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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