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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理者提供商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信服務,經主管機關准後,需與用戶簽訂服務契約,始得提供服務。
  2. 前項管理者與用戶簽訂服務契約後,始得向用戶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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