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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未超出核定之地理範圍者,應檢具電臺設置申請表,並分別情形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電臺設置期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二、電臺執照有效期間,向主管機關辦理電臺執照註記變更。
  2. 變更電臺屬資料更正或變更之設置地點屬同門牌之不同建築物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申請人或管理者因實驗測試需要,短期遷移電臺至鄰近設置地點,且未超出核定之地理範圍者,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4. 第一項申請變更電臺地點、第二項變更資料或前項短期遷移電臺時之電臺數達一臺以上者,申請人或管理者應檢具電臺變更清單,並依電臺編號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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