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6 條,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電臺在設置期間除非向主管機關申請短期測試或進行現場技術審驗,否則不得發射電波。而短期測試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五日。 這項法規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經濟部中央通訊傳播委員會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管理辦法》,其中可能會有針對短期測試的具體規定,以及對於技術審驗的程序和標準。具體的範例可能是在進行短期測試時,遇到特定情況需要延長測試期間的申請和批准程序,或者是在進行現場技術審驗時所需準備的文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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