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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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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機件廠牌型號、無線電臺發射頻率、功率、頻寬,應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經報請主管機關辦理電臺審驗合格後,換發電臺執照。
  2. 2.前項變更無線電臺發射頻率、功率、頻寬超出核定之網路設置計畫,應先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3. 3.第一項變更無線電臺發射頻率、功率或頻寬如為配合數位發展部要求者,得免收相關審驗費及執照費。
  4. 4.電臺執照有效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但不得超過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之有效期限。
  5. 5.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檢附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主管機關換發執照前得辦理審驗。
  6. 6.前項換發執照有效期限自原執照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其執照期間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6 條,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電臺在設置期間除非向主管機關申請短期測試或進行現場技術審驗,否則不得發射電波。而短期測試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五日。 這項法規所使用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經濟部中央通訊傳播委員會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管理辦法》,其中可能會有針對短期測試的具體規定,以及對於技術審驗的程序和標準。具體的範例可能是在進行短期測試時,遇到特定情況需要延長測試期間的申請和批准程序,或者是在進行現場技術審驗時所需準備的文件和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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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申請人或管理者變更電臺之機件廠牌型號、無線電臺發射頻率、功率、頻寬,應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