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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使用管理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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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3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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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技術、商
業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不得與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網路互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
公共秩序
或
公共利益
,有緊急進行通信之必要。 三、為因應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 四、其他經
主管機關
核
准者。
前項但書網路互連之協議,由管理者與互連之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協商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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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設置及審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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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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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1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電臺設置及審驗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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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使用管理與限制 §2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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