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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技術、商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不得與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網路互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通信之必要。 三、為因應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准者。
  2. 前項但書網路互連之協議,由管理者與互連之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協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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