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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廢止撤銷其網路設置准: 一、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申請書表登載不實或提供不實文件。 三、有危害人身、財產安全之虞或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國家安全,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四、頻率使用證明經數位發展部廢止或屆期未重新申請。 五、未依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設置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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