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理者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申請書表登載不實或提供不實文件。 五、有危害人身、財產安全之虞或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國家安全,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六、未依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辦理,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七、頻率使用證明經數位發展部廢止或屆期未重新申請。 八、網路設置核准經主管機關廢止。 九、同一網路已無有效之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