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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理者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期限屆滿前,終止網路使用時,應於預定終止日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廢止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或管理者應立即停止建設或使用其網路,並拆除所建設之網路設備: 一、頻率使用證明經廢止或屆期未重新申請。 二、經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3. 管理者向用戶收費者,應於預定終止使用其網路之日起一個月前,通知用戶,敘明用戶得行使權益之內涵及方式。並檢具實驗終止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4. 前項之終止計畫,應載明下列項目: 一、保證金及溢繳費用之退還措施。 二、通知使用者之具體執行作為。 三、其他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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