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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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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向用戶收費者,經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或停止收費服務之提供時,應本誠信、公平合理原則及服務契約內容辦理退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0 條,當管理者向用戶收費後,如果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或停止收費服務的提供時,應本誠信、公平合理原則及服務契約內容辦理退費。 參考資料:根據新版《電信法》第 61 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的管理辦法有相關規定,當符合特定條件時,管理者需要辦理退費以符合誠信、公平合理原則。 範例:例如,假設一家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的管理者向用戶收取服務費用,但後來因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或停止提供收費服務,此時管理者便應依法辦理相應的退費程序,符合誠信、公平合理原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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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0 條規定:「管理者向用戶收費者,經主管機關廢止其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或停止收費服務之提供時,應本誠信、公平合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