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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使用管理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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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4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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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應於終止網路使用之日起一個月內,向
主管機關
提報網路使用成果,包括各項量測、紀錄、統計、分析等參數或數據,以及政策或法規修正建議。
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管理者所提報成果除前項規定外,應包含商業驗證成果。
主管機關為辦理電信監理業務之需要,得對外公開管理者提報之網路使用成果。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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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設置及審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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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7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1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電臺設置及審驗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使用管理與限制 §2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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