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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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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4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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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或商
業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不完備,
主管機關
得限期命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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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申請設置及審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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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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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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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電臺設置及審驗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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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使用管理與限制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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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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