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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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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或商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2. 2.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不完備,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上述法條的釋義,依據「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44條,其內容主要是針對使用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的電信網路設置所訂定的規定。該條第一項規定了取得網路設置使用執照、電臺執照者,在執照屆期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須檢具網路設置計畫,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及換發電臺執照。第二項則規定已取得網路審驗合格證明者,在申請換發電臺執照時無需再申請核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依據資料顯示,該法條是針對學術教育或網路研發實驗目的的電信網路設置所制定的管理辦法。在此條規定下,使用者需在執照屆期前提出網路設置計畫並申請核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及換發電臺執照。已取得審驗合格證明者在換發電臺執照時則無需再次進行審驗申請。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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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4 條規定:「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或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申請人檢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