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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或商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2.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不完備,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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