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應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以確保不致干擾合法設置之既有電信網路及電臺;如發生干擾時,主管機關得命管理者暫時停止使用;未依命令辦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根據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3 條,管理者有責任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以確保不致干擾合法設置之既有電信網路及電臺。若發生干擾情況,主管機關有權命令管理者暫時停止使用,並且若管理者未依命令辦理,主管機關則有權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我很抱歉,我無法提供第43條管理者所使用的參考資料,請以最新之法規文件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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