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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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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應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以確保不致干擾合法設置之既有電信網路及電臺;如發生干擾時,主管機關得命管理者暫時停止使用;未依命令辦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網路設置准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3 條,管理者有責任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以確保不致干擾合法設置之既有電信網路及電臺。若發生干擾情況,主管機關有權命令管理者暫時停止使用,並且若管理者未依命令辦理,主管機關則有權廢止其網路設置核准或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我很抱歉,我無法提供第43條管理者所使用的參考資料,請以最新之法規文件為主。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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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3 條規定:「管理者應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以確保不致干擾合法設置之既有電信網路及電臺;如發生干擾時,主管機關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