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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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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有效期間,在國外航行之船舶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國內航行之船舶不得超過三個月。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理由,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向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航政機關重行申請換發;重行換發證書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法第19條,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有效期限在國外航行的船隻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國內航行的船隻不得超過三個月。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向船隻所在地或船籍港的航政機關重行申請換發。重行換發證書的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且限制為一次。 根據上述船舶法第19條的規定,六月份的那個案例中,姜山向台灣駐紐西蘭代表處申請核發中華民國船舶臨時國籍證書,但其申請是基於不實資料的。這就違反了船舶法第19條中有關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限的規定。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191108 制定)

船舶應於請領國籍證書前,由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之主管航政官署聲請丈量。

(0500120 全文修正)

船籍港之航政主管機關,應每滿四年免費核對船舶國籍證書一次,但船舶所有人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延期辦理,船籍港之航政主管機關對於某一船舶登記事項有疑義時得隨時核對,結果如有差異,得通知船舶所有人於限期內重行申請變更登記,或換發船舶國籍證書。

(0631022 全文修正)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有效期間,在國外航行之船舶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國內航行之船舶不得超過三個月。但遇不得已事故時,期滿得重行申請換發一次。

(0991112 全文修正)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有效期間,在國外航行之船舶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國內航行之船舶不得超過三個月。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理由,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向船舶所在地或船籍港航政機關重行申請換發;重行換發證書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為明確規範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申請換發之理由、有效期間與次數,爰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91108 制定)

船舶應於請領國籍證書前,由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之主管航政官署聲請丈量。

(0500120 全文修正)

船籍港之航政主管機關,應每滿四年免費核對船舶國籍證書一次,但船舶所有人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延期辦理,船籍港之航政主管機關對於某一船舶登記事項有疑義時得隨時核對,結果如有差異,得通知船舶所有人於限期內重行申請變更登記,或換發船舶國籍證書。

(0631022 全文修正)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有效期間,在國外航行之船舶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國內航行之船舶不得超過三個月。但遇不得已事故時,期滿得重行申請換發一次。

(0991112 全文修正)

為明確規範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申請換發之理由、有效期間與次數,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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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19 條規定:「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有效期間,在國外航行之船舶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國內航行之船舶不得超過三個月。但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