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 21 條
船舶所有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註銷登記及繳銷證書,經船籍港航政機關命其於一個月內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得由航政機關逕行註銷其登記及原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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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法第21條,船舶所有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註銷登記及繳銷證書,經船籍港航政機關命其於一個月內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得由航政機關逕行註銷其登記及原領證書。 船舶法第21條規定,在船舶所有人未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及原領證書時,船籍港航政機關可命其在一個月內辦理,如屆期仍未辦理且無正當理由,航政機關則有權逕行註銷其登記及原領證書。舉例來說,如果某船舶所有人未按規定辦理註銷登記且無正當理由,航政機關便可依船舶法第21條的規定,逕行註銷該船舶的登記及原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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