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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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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國籍證書與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證書費收取、證書有效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船舶法第 22 條的規定及相關解釋。

立法沿革 4

(0191108 制定)

外國船舶由中國港載運客貨出發者,應由船長向該港之主管航政官署呈驗該船舶之噸位證書,除該國丈量程式與中國丈量程式相同或互相承認者外,應由該官署施行丈量。

(0500120 全文修正)

船舶為策航行安全,應分別施行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

(0631022 全文修正)

遇有前條情事逾期不申請註銷登記及繳銷證書者,船籍港之航政主管機關應通知於三十日內辦理註銷及繳銷手續;逾期仍不遵辦而無正當理由者,得逕行註銷其登記,並報請交通部註銷其船舶國籍證書。

(0991112 全文修正)

船舶國籍證書與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證書費收取、證書有效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行政機關管理作業所需,及現行船舶依相關規定收取規費之實務作業,另增列撤銷、廢止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 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191108 制定)

外國船舶由中國港載運客貨出發者,應由船長向該港之主管航政官署呈驗該船舶之噸位證書,除該國丈量程式與中國丈量程式相同或互相承認者外,應由該官署施行丈量。

(0500120 全文修正)

船舶為策航行安全,應分別施行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

(0631022 全文修正)

遇有前條情事逾期不申請註銷登記及繳銷證書者,船籍港之航政主管機關應通知於三十日內辦理註銷及繳銷手續;逾期仍不遵辦而無正當理由者,得逕行註銷其登記,並報請交通部註銷其船舶國籍證書。

(09911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行政機關管理作業所需,及現行船舶依相關規定收取規費之實務作業,另增列撤銷、廢止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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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22 條規定:「船舶國籍證書與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證書費收取、證書有效期間、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