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國籍證書與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證書費收取、證書有效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抱歉,我不知道船舶法第 22 條的規定及相關解釋。
外國船舶由中國港載運客貨出發者,應由船長向該港之主管航政官署呈驗該船舶之噸位證書,除該國丈量程式與中國丈量程式相同或互相承認者外,應由該官署施行丈量。
船舶為策航行安全,應分別施行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
遇有前條情事逾期不申請註銷登記及繳銷證書者,船籍港之航政主管機關應通知於三十日內辦理註銷及繳銷手續;逾期仍不遵辦而無正當理由者,得逕行註銷其登記,並報請交通部註銷其船舶國籍證書。
船舶國籍證書與臨時船舶國籍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證書費收取、證書有效期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行政機關管理作業所需,及現行船舶依相關規定收取規費之實務作業,另增列撤銷、廢止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外國船舶由中國港載運客貨出發者,應由船長向該港之主管航政官署呈驗該船舶之噸位證書,除該國丈量程式與中國丈量程式相同或互相承認者外,應由該官署施行丈量。
船舶為策航行安全,應分別施行特別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
遇有前條情事逾期不申請註銷登記及繳銷證書者,船籍港之航政主管機關應通知於三十日內辦理註銷及繳銷手續;逾期仍不遵辦而無正當理由者,得逕行註銷其登記,並報請交通部註銷其船舶國籍證書。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一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行政機關管理作業所需,及現行船舶依相關規定收取規費之實務作業,另增列撤銷、廢止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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