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 35 條
船舶之防火構造,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後,始得航行;其船舶防火構造之分級、各等級之防火構造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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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船舶法第35條規定船舶的防火構造應經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檢查合格後,才能航行。防火構造的分級、各等級的要求及其他事項,由主管機關依法定規定。這個法條是為了確保船舶的防火安全,保障船舶與船上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參考資料: 船舶法第35條 舉例: 船舶失火事件中,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未依照船舶法第35條的規定向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而擅自航行,導致船舶失火。這樣的行為就違反了船舶法第35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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