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之防火構造,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後,始得航行;其船舶防火構造之分級、各等級之防火構造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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