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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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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之防火構造,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後,始得航行;其船舶防火構造之分級、各等級之防火構造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船舶法第35條規定船舶的防火構造應經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檢查合格後,才能航行。防火構造的分級、各等級的要求及其他事項,由主管機關依法定規定。這個法條是為了確保船舶的防火安全,保障船舶與船上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參考資料: 船舶法第35條 舉例: 船舶失火事件中,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未依照船舶法第35條的規定向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而擅自航行,導致船舶失火。這樣的行為就違反了船舶法第35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4

(0191108 制定)

以虛偽事實聲請登記檢查或丈量因而取得船舶國籍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查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圓以下之罰金。

(0500120 全文修正)

前二條所規定之船舶,經檢查合格發給證書後,方得航行。

(0631022 全文修正)

外國船舶自中華民國國際港口裝載客貨發航者,應由船長向該港之航政主管機關送驗船舶檢查或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如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已屆滿時,應施行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得航行。

(0991112 全文修正)

船舶之防火構造,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後,始得航行;其船舶防火構造之分級、各等級之防火構造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章節體系,將原條文第八十七條之八移列本條,且為明船舶防火構造應具備之要件,本條前段增列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之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後,始得航行之規定,另酌作文字修正,俾使條文文義具體明確。

  • 主管機關名詞
(0191108 制定)

以虛偽事實聲請登記檢查或丈量因而取得船舶國籍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查證書或船舶噸位證書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一千圓以下之罰金。

(0500120 全文修正)

前二條所規定之船舶,經檢查合格發給證書後,方得航行。

(0631022 全文修正)

外國船舶自中華民國國際港口裝載客貨發航者,應由船長向該港之航政主管機關送驗船舶檢查或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如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已屆滿時,應施行檢查,經檢查合格後,方得航行。

(09911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章節體系,將原條文第八十七條之八移列本條,且為明船舶防火構造應具備之要件,本條前段增列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之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後,始得航行之規定,另酌作文字修正,俾使條文文義具體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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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35 條規定:「船舶之防火構造,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檢查合格後,始得航行;其船舶防火構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