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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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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除依前條或第五十六條所定規定外,危險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有載運乘客之客船。
  2. 2.危險品名稱,由航政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船舶法第34-1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的法規。

立法沿革 1

(1071106 增訂)

除依前條或第五十六條所定規定外,危險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有載運乘客之客船。   危險品名稱,由航政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運具及乘客之安全,航空器、鐵路等大眾運輸系統皆訂有禁止攜帶危險品等規定,爰參照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增訂第一項危險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有載運乘客之客船。   三、增訂第二項由航政機關公告禁止攜帶或託運之危險品名稱,以資明確。

(1071106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運具及乘客之安全,航空器、鐵路等大眾運輸系統皆訂有禁止攜帶危險品等規定,爰參照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增訂第一項危險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有載運乘客之客船。   三、增訂第二項由航政機關公告禁止攜帶或託運之危險品名稱,以資明確。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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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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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34-1 條規定:「除依前條或第五十六條所定規定外,危險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有載運乘客之客船。危險品名稱,由航政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3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3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