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船舶法 第 3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依前條或第五十六條所定規定外,危險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有載運乘客之客船。
  2. 危險品名稱,由航政機關公告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