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船舶法第34-1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的法規。
除依前條或第五十六條所定規定外,危險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有載運乘客之客船。 危險品名稱,由航政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運具及乘客之安全,航空器、鐵路等大眾運輸系統皆訂有禁止攜帶危險品等規定,爰參照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增訂第一項危險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有載運乘客之客船。 三、增訂第二項由航政機關公告禁止攜帶或託運之危險品名稱,以資明確。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運具及乘客之安全,航空器、鐵路等大眾運輸系統皆訂有禁止攜帶危險品等規定,爰參照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增訂第一項危險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有載運乘客之客船。 三、增訂第二項由航政機關公告禁止攜帶或託運之危險品名稱,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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