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船舶法 第 3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依前條或第五十六條所定規定外,危險品不得攜帶或託運進入有載運乘客之客船。
  2. 危險品名稱,由航政機關公告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船舶法 第34-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