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船舶法41

快速跳轉
  1. 1.自國外輸入之船舶,其原丈量程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相同者,免予重行丈量。
  2. 2.自國外輸入之船舶,其原丈量程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不同者,仍應依規定申請丈量;船舶所有人於申請丈量、領有噸位證書前,得憑原船籍國之噸位證明文件,先行申請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提供船舶法第41條的釋義。

立法沿革 4

(0191108 制定)

本法關於船長之罰則,於代理船長或執行船長職務者準用之。

(0500120 全文修正)

外國船舶由中華民國國際港口裝載客貨發航者,應由船長向該港之航政主管機關送驗該船舶之噸位證書。除該國丈量程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相同或互相承認者外,應由該機關另行丈量。

(0631022 全文修正)

重行丈量後之船舶,如發覺其噸位與原有噸位證書上記載不符時,航政主管機關應按照重行丈量後之紀錄,換發噸位證書。

(0991112 全文修正)

自國外輸入之船舶,其原丈量程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相同者,免予重行丈量。   自國外輸入之船舶,其原丈量程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不同者,仍應依規定申請丈量;船舶所有人於申請丈量、領有噸位證書前,得憑原船籍國之噸位證明文件,先行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為使條文規範內容具體明確,將「取得之外國船舶」修正為「自國外輸入之船舶」,並酌作文字修正。

  • 名詞
(0191108 制定)

本法關於船長之罰則,於代理船長或執行船長職務者準用之。

(0500120 全文修正)

外國船舶由中華民國國際港口裝載客貨發航者,應由船長向該港之航政主管機關送驗該船舶之噸位證書。除該國丈量程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相同或互相承認者外,應由該機關另行丈量。

(0631022 全文修正)

重行丈量後之船舶,如發覺其噸位與原有噸位證書上記載不符時,航政主管機關應按照重行丈量後之紀錄,換發噸位證書。

(09911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   二、為使條文規範內容具體明確,將「取得之外國船舶」修正為「自國外輸入之船舶」,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船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41 條規定:「自國外輸入之船舶,其原丈量程式與中華民國丈量程式相同者,免予重行丈量。自國外輸入之船舶,其原丈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