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之申請、丈量、總噸位與淨噸位之計算、船舶噸位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丈量費與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很抱歉,我無法提供船舶法第44條的逐條釋義及相關範例。
船舶載重線,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申請航政主管機關勘劃後,發給船舶載重線證書。 前項船舶載重線之勘劃及證書之發給,得由交通部委託驗船機構為之。
船舶載重線為最高吃水線,船舶航行時,其載重不得超過該線。
船舶丈量之申請、丈量、總噸位與淨噸位之計算、船舶噸位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丈量費與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之一移列。 二、配合行政機關管理作業所需,及現行船舶依相關規定收取規費之實務作業,授權法規項目增列船舶噸位證書之廢止、撤銷,並酌作文字修正。
船舶載重線,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申請航政主管機關勘劃後,發給船舶載重線證書。 前項船舶載重線之勘劃及證書之發給,得由交通部委託驗船機構為之。
船舶載重線為最高吃水線,船舶航行時,其載重不得超過該線。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之一移列。 二、配合行政機關管理作業所需,及現行船舶依相關規定收取規費之實務作業,授權法規項目增列船舶噸位證書之廢止、撤銷,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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