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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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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為最高吃水線,船舶航行時,其載重不得超過該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船舶法第45條的具體條文內容。

立法沿革 3

(0500120 全文修正)

船舶因特殊情形急須發航不及請領或換發船舶載重線證書時,得申請發給臨時船舶載重線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二個月為限,期滿後不得申請延期或換發。

(0631022 全文修正)

船舶載重線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申請航政主管機關勘劃後,發給船舶載重線證書。   前項船舶載重線之勘劃及證書之發給,得由交通部委託驗船機構為之。

(0991112 全文修正)

船舶載重線為最高吃水線,船舶航行時,其載重不得超過該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00120 全文修正)

船舶因特殊情形急須發航不及請領或換發船舶載重線證書時,得申請發給臨時船舶載重線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二個月為限,期滿後不得申請延期或換發。

(0631022 全文修正)

船舶載重線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申請航政主管機關勘劃後,發給船舶載重線證書。   前項船舶載重線之勘劃及證書之發給,得由交通部委託驗船機構為之。

(0991112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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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45 條規定:「船舶載重線為最高吃水線,船舶航行時,其載重不得超過該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