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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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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勘劃載重線後,由該機關發船舶載重線證書。
  2. 2.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船舶所有人應於期滿前重行申請特別檢查,並換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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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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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500120 全文修正)

在船舶載重線證書之有效期間內,每滿一年應施行查驗一次,認為合格後,在證書上予以簽署。

(0631022 全文修正)

船舶載重線經勘劃或特別查驗後,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申請施行定期查驗;經查驗合格後,在證書上予以簽署。

(0991112 全文修正)

船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勘劃載重線後,由該機關核發船舶載重線證書。   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船舶所有人應於期滿前重行申請特別檢查,並換領證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移列本條第一項,且為明確規定申請人身分,刪除「或船長」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已於修正條文第八十四條規範,爰予刪除。   四、為精簡條文,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本條第二項;並配合實務作業,刪除「或船長」文字。另因載重線勘劃為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檢查範圍之一,爰將「特別查驗」修正為「特別檢查」。

  • 名詞
(0500120 全文修正)

在船舶載重線證書之有效期間內,每滿一年應施行查驗一次,認為合格後,在證書上予以簽署。

(0631022 全文修正)

船舶載重線經勘劃或特別查驗後,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申請施行定期查驗;經查驗合格後,在證書上予以簽署。

(09911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移列本條第一項,且為明確規定申請人身分,刪除「或船長」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已於修正條文第八十四條規範,爰予刪除。   四、為精簡條文,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本條第二項;並配合實務作業,刪除「或船長」文字。另因載重線勘劃為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檢查範圍之一,爰將「特別查驗」修正為「特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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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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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47 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勘劃載重線後,由該機關核發船舶載重線證書。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