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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舶載重線證書之有效期間內,每滿一年應施行查驗一次,認為合格後,在證書上予以簽署。
船舶載重線經勘劃或特別查驗後,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申請施行定期查驗;經查驗合格後,在證書上予以簽署。
船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勘劃載重線後,由該機關核發船舶載重線證書。 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以五年為限;船舶所有人應於期滿前重行申請特別檢查,並換領證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移列本條第一項,且為明確規定申請人身分,刪除「或船長」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已於修正條文第八十四條規範,爰予刪除。 四、為精簡條文,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本條第二項;並配合實務作業,刪除「或船長」文字。另因載重線勘劃為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檢查範圍之一,爰將「特別查驗」修正為「特別檢查」。
在船舶載重線證書之有效期間內,每滿一年應施行查驗一次,認為合格後,在證書上予以簽署。
船舶載重線經勘劃或特別查驗後,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申請施行定期查驗;經查驗合格後,在證書上予以簽署。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移列本條第一項,且為明確規定申請人身分,刪除「或船長」文字,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已於修正條文第八十四條規範,爰予刪除。 四、為精簡條文,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本條第二項;並配合實務作業,刪除「或船長」文字。另因載重線勘劃為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檢查範圍之一,爰將「特別查驗」修正為「特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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