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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載重線經勘劃或特別檢查後,船舶所有人應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申請施行定期檢查;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應於定期檢查合格後,在船舶載重線證書上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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