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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 48 條

船舶載重線經勘劃或特別檢查後,船舶所有人應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申請施行定期檢查;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應於定期檢查合格後,在船舶載重線證書上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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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法第48條,船舶所有人應在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申請施行定期檢查。船舶所在地的航政機關應在定期檢查合格後,在船舶載重線證書上簽署。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船舶的安全適航性,並管理船舶的載重線證書。 參考資料:本件系爭「偉運輪」(GREATTRANS)雖屬巴拿馬船籍,惟其船級之檢驗及維持則係由美國驗船協會(Amrican Bureau Of Shipping)依美國之相關法令規定執行之,而系爭「偉運輪」不特於本航次發航前經前述加拿大裝貨港當地之航政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並由美國驗船協會發給船級證書(ClassiifCationcertificate 見原審卷(一)第一四六六頁被證三)、「貨船安全設備證書」(CargoShip Safety Eguipment),「船舶安全結構證明書」(Cargo ship Safety Cons0000-00on ),「船舶載重線證書」(Int Loadline )等證書,並有該協會驗船師於進行檢驗現場所製作船舶檢驗報告可資為憑(見原審卷(一)第一五○頁被證四),上開文書既經世界各國航政主管機關認許,並就船舶之安全適航性具有專業知能之驗船人員於進行船舶實體檢驗後始得發給,而上訴人復無任何反證足以證明該船有何不具安全適航能力情事,可見系爭「偉運輪」於發航前及發航時確實具有安全適航之能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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