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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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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航行: 一、應勘劃載重線之船舶而未勘劃。 二、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屆滿。 三、應重行勘劃載重線而未勘劃。 四、船舶載重超過船舶載重線證書所規定之最高吃水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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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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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500120 全文修正)

船舶載重線勘劃後,遇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應將證書繳銷,申請重行勘劃。   一、船舶之航線或使用目的變更時。   二、船身或船艛構造型式或佈置變更影響載重線計算時。   三、船身受損有礙船舶之安全時。   四、依法令規定之設備有缺損時。   五、經航政主管機關檢查船舶與載重線證書所載不符時。

(0631022 全文修正)

依國際載重線公約或船籍國法律之規定應勘劃載重線之外國船舶,自中華民國港口裝載客貨發航者,該船船長應向該港之航政主管機關,送驗該船舶之載重線證書或豁免證書。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該港航政主管機關得令其暫時停止航行,並通知該船籍國領事:   一、未能送驗船舶載重線證書或載重線豁免證書,或證書業已失效者。   二、船舶載重超過證書所規定之限制者。   三、載重線之位置與證書所載不符者。   四、依規定應重行勘劃載重線而未勘劃者。   前項停止航行情事,如該船長不服時,得於五日內提出答辯或申請該港航政主管機關複查。

(0991112 全文修正)

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航行:   一、應勘劃載重線之船舶而未勘劃。   二、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屆滿。   三、應重行勘劃載重線而未勘劃。   四、船舶載重超過船舶載重線證書所規定之最高吃水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   二、因應實務管理之需,增訂第四款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0500120 全文修正)

船舶載重線勘劃後,遇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應將證書繳銷,申請重行勘劃。   一、船舶之航線或使用目的變更時。   二、船身或船艛構造型式或佈置變更影響載重線計算時。   三、船身受損有礙船舶之安全時。   四、依法令規定之設備有缺損時。   五、經航政主管機關檢查船舶與載重線證書所載不符時。

(0631022 全文修正)

依國際載重線公約或船籍國法律之規定應勘劃載重線之外國船舶,自中華民國港口裝載客貨發航者,該船船長應向該港之航政主管機關,送驗該船舶之載重線證書或豁免證書。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該港航政主管機關得令其暫時停止航行,並通知該船籍國領事:   一、未能送驗船舶載重線證書或載重線豁免證書,或證書業已失效者。   二、船舶載重超過證書所規定之限制者。   三、載重線之位置與證書所載不符者。   四、依規定應重行勘劃載重線而未勘劃者。   前項停止航行情事,如該船長不服時,得於五日內提出答辯或申請該港航政主管機關複查。

(099111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   二、因應實務管理之需,增訂第四款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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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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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法第 49 條規定:「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航行: 一、應勘劃載重線之船舶而未勘劃。 二、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法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