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航行: 一、應勘劃載重線之船舶而未勘劃。 二、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屆滿。 三、應重行勘劃載重線而未勘劃。 四、船舶載重超過船舶載重線證書所規定之最高吃水線。
很抱歉,我無法提供船舶法第49條的釋義和相關的範例。
船舶載重線勘劃後,遇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應將證書繳銷,申請重行勘劃。 一、船舶之航線或使用目的變更時。 二、船身或船艛構造型式或佈置變更影響載重線計算時。 三、船身受損有礙船舶之安全時。 四、依法令規定之設備有缺損時。 五、經航政主管機關檢查船舶與載重線證書所載不符時。
依國際載重線公約或船籍國法律之規定應勘劃載重線之外國船舶,自中華民國港口裝載客貨發航者,該船船長應向該港之航政主管機關,送驗該船舶之載重線證書或豁免證書。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該港航政主管機關得令其暫時停止航行,並通知該船籍國領事: 一、未能送驗船舶載重線證書或載重線豁免證書,或證書業已失效者。 二、船舶載重超過證書所規定之限制者。 三、載重線之位置與證書所載不符者。 四、依規定應重行勘劃載重線而未勘劃者。 前項停止航行情事,如該船長不服時,得於五日內提出答辯或申請該港航政主管機關複查。
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航行: 一、應勘劃載重線之船舶而未勘劃。 二、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屆滿。 三、應重行勘劃載重線而未勘劃。 四、船舶載重超過船舶載重線證書所規定之最高吃水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 二、因應實務管理之需,增訂第四款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船舶載重線勘劃後,遇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應將證書繳銷,申請重行勘劃。 一、船舶之航線或使用目的變更時。 二、船身或船艛構造型式或佈置變更影響載重線計算時。 三、船身受損有礙船舶之安全時。 四、依法令規定之設備有缺損時。 五、經航政主管機關檢查船舶與載重線證書所載不符時。
依國際載重線公約或船籍國法律之規定應勘劃載重線之外國船舶,自中華民國港口裝載客貨發航者,該船船長應向該港之航政主管機關,送驗該船舶之載重線證書或豁免證書。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時,該港航政主管機關得令其暫時停止航行,並通知該船籍國領事: 一、未能送驗船舶載重線證書或載重線豁免證書,或證書業已失效者。 二、船舶載重超過證書所規定之限制者。 三、載重線之位置與證書所載不符者。 四、依規定應重行勘劃載重線而未勘劃者。 前項停止航行情事,如該船長不服時,得於五日內提出答辯或申請該港航政主管機關複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八條移列。 二、因應實務管理之需,增訂第四款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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