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法 第 69 條
遊艇所有人未依前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或註冊及繳銷證書,經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命於一個月內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而無正當理由者,得由該機關逕行註銷其登記或註冊,並註銷其遊艇證書及船舶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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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船舶法第69條規定了遊艇所有人未依前條規定申請註銷登記或註冊及繳銷證書的處理方式。如果遊艇所有人在船籍港或註冊地航政機關命令下,未能在一個月內辦理註銷登記或註冊,且無正當理由,航政機關可以直接註銷其登記或註冊,並註銷其遊艇證書及船舶登記證書。 舉例來說,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的判決書,如果遊艇所有人未能在航政機關命令下一個月內辦理註銷登記或註冊,且未有正當理由,航政機關有權逕行註銷其登記或註冊,並註銷其遊艇證書及船舶登記證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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