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參考資料來看,船舶法第85條是關於船舶驗船師的執業資格及限制。根據法條第1款,經驗船師考試及格後,需向航政機關申請執業證書方可執業。這顯示只有通過考試並取得證書的人才有資格在船舶領域從事驗船師的工作。與此相關的例子可能是某位驗船師在通過考試後順利取得了執業證書,並開始從事相關工作。 而根據法條第2款的規定,驗船師在執業期間不得同時從事與驗船師職責有關的其他工作,例如公民營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造船廠等。這顯示驗船師在執業期間需要專注從事自己的職責,不得兼職或從事其他相關工作,以確保專業的從業態度。可能的例子是一位驗船師因未遵守這項規定而受到相應的懲罰或制裁。 總之,船舶法第85條的兩項規定都針對船舶驗船師的執業資格和限制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確保了從業人員的工作品質和專業性。
小船應臨時或季節上之需要,搭載乘客超過十二人者,船舶所有人應事先向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申請簽發臨時許可證。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之,並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之,其罰鍰未經繳納或提供擔保以前,該主管機關得視情節扣留其船舶。 前項罰鍰,於執行無效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參照航業法第六十六條之立法例,增列依本法所處之罰鍰,其罰鍰未經繳納或提供擔保以前,該主管機關得視情節扣留其船舶,於執行無效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以為主管機關執行之依據。
中華民國國民經驗船師考試及格,向航政機關申請發給執業證書,始得執業。 驗船師執業期間,不得同時從事公民營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或造船廠等與驗船師職責有關之工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驗船師應經考試及格並領有執業證書,始得職業,及執業期間禁止從事之工作範圍。
小船應臨時或季節上之需要,搭載乘客超過十二人者,船舶所有人應事先向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申請簽發臨時許可證。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之,並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參照航業法第六十六條之立法例,增列依本法所處之罰鍰,其罰鍰未經繳納或提供擔保以前,該主管機關得視情節扣留其船舶,於執行無效時,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以為主管機關執行之依據。
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驗船師應經考試及格並領有執業證書,始得職業,及執業期間禁止從事之工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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