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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應繳銷而不能繳銷時,船舶所有人應敘明事由,向航政機關申請作廢並註銷
  2. 前項證書註銷作業,得由航政機關於公告處所及網站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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