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丈量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華民國船舶,除遊艇及小船外,應依本規則丈量噸位。但本規則發布施行前之現成船不在此限。
- 現成船經船舶所有人之申請,或因船身型式、佈置、容量變更致其噸位變更者,應依本規則重行丈量。
- 依前項規定重行丈量之船舶,其總噸位增大對船舶設備規則或國際公約規定之適用,應即符合其規定。總噸位減小其原有之設備除換新外不得移除。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船舶丈量規則 第3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