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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各貨物艙間及各貨艙口之體積,得以平均之長、寬、深相乘計算之。
  2. 依前項規定計算所得之上甲板以下貨物艙間之總體積,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依第二十條規定計算所得之船體主要部分體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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