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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淨噸位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決定後,如船舶之特性包括所有圍蔽艙間之總體積V、貨物艙間之總體積Vc、舯部模吃水d。乘客人數N1及N2等有變更,致該船之淨噸位增加時,應立即採用變更之新淨噸位。
  2. 前項船舶之特性變更,致該船之淨噸位減少時,應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日期屆滿後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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