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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具有新型特徵之船舶,其結構方式等依本規則規定決定噸位為不合理或不可行時,得由航政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依實際情況決定
  2. 前項驗船機構所作成之決定,應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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