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經登記之船舶,遇船身、型式、佈置、容量、載重線或乘客定額變更,或察覺噸位計算有錯誤時,船舶所有人應於變更或察覺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原噸位證書及有關噸位計算書,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對變更或錯誤部分予以重行丈量或決定噸位,其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發覺者,應由該機關(構)通知船舶所有人於一個月內申請重行丈量。
從上述資料來看,船舶丈量規則第9條的主要內容是要求船舶所有人在船身、型式、佈置、容量、載重線或乘客定額有變更或發現噸位計算有錯誤時,必須在一個月內向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申請重行丈量或決定噸位。同時,如果是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發現變更或錯誤,則應當通知船舶所有人在一個月內申請重行丈量。 一個相關的例子是可以從上述案例中找到,船舶所有人應在變更或錯誤發現後的一個月內向相應機構申請進行丈量或決定噸位。在這個案例中,與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的準確聯繫以便進行任何必要的丈量或噸位調整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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