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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10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如未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設置箱艙,或其分立船艛間貨艙口兩側有連續或視同連續之艙口圍使之相聯者,其洩水口之最小面積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艙口或箱艙寬與船寬之比為零點四以下者,其洩水口面積與舷牆總面積之比為零點二。 二、艙口或箱艙寬與船寬之比為零點七五以上者,其洩水口面積與舷牆總面積之比為零點一。 三、艙口或箱艙寬與船寬之比介於零點七五至零點四之間者,其洩水口面積與舷牆總面積之比值依前二款以線性內插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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