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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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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十六條規定之甲型船舶,其機艙圍壁除其上未設有可自乾舷甲板直接進入機器艙間之開口者外,應以高度不低於標準高度之封閉艉艛或船艛、或具有同等高度並有相當強度之甲板室蔽護之。乾舷甲板上機艙圍壁之開口處得設有符合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門扉。但經此門通往之艙間或通道應具有與該圍壁同等之結構強度,其與機艙梯道之間應加設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製造之氣候密門,使兩者能予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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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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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條條文
  • 第七十四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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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 108 條規定:「符合第十六條規定之甲型船舶,其機艙圍壁除其上未設有可自乾舷甲板直接進入機器艙間之開口者外,應以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 1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