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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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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甲板室供船員住艙之用者,其結構強度應經驗船機構認可。船員住室、機器艙間及所有其他工作部位之出入處,應設有通道、欄杆、扶繩等,保障船員出入工作安全之適當設施。
  2. 2.運載甲板貨物之船舶,其甲板貨物之儲放,應使船員往返住艙、機器艙間及工作部位之任何開口,均能關閉自如,以保持交通及防水密。如甲板上下兩方均未設有便利之通道時,其甲板貨物上應設置欄杆或扶繩等,有效保護船員安全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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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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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 107 條規定:「甲板室供船員住艙之用者,其結構強度應經驗船機構認可。船員住室、機器艙間及所有其他工作部位之出入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 1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