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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106 條
- 1.乾舷甲板上及船艛甲板上之暴露部分,均應裝置有效之欄杆或舷牆,該舷牆或欄杆至少應較甲板高出一公尺。但此項最小高度如妨礙船舶之正常操作,經驗船機構認為已具有足夠之安全防護時,得酌予核減其高度。
- 2.前項欄杆,其最低橫杆距甲板之高度不得大於二三○公釐,其他橫杆與橫杆之間距不得大於三八○公釐。
- 3.具有弧形舷緣之船舶,其欄杆應設於甲板上平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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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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