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1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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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之肥瘠係數大於零點六八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之基本乾舷,經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修正後,應再乘以下式之值: (Cb+0.68)/1.36 Cb:為船舶肥瘠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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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之肥瘠係數大於零點六八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之基本乾舷,經依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修正後,應再乘以下式之值: (Cb+0.68)/1.36 Cb:為船舶肥瘠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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