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1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以計算乾舷之船深D,如大於船長L之十五分之一時,乾舷應予增加,其增加值為依左式計算所得之公釐數: (D-L/15) D 為船深,L為船長,其單位均以公尺計。 R 為一係數,其值視船長而定: 一、船長未滿一二○公尺時,R=L/○.48。 二、如船長滿一二○公尺,則R之值為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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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計算乾舷之船深D,如大於船長L之十五分之一時,乾舷應予增加,其增加值為依左式計算所得之公釐數: (D-L/15) D 為船深,L為船長,其單位均以公尺計。 R 為一係數,其值視船長而定: 一、船長未滿一二○公尺時,R=L/○.48。 二、如船長滿一二○公尺,則R之值為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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