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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1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舶之船深D,如小於船長之十五分之一時,其乾舷不予豁減。但舯部封閉船艛之長如超過船長L之十分之六、或具有一全通之箱艙、或有一長及艏艉之封閉船艛與箱艙混合連接構造者,該船之乾舷得按前條之公式豁減之。
  2. 前項規定之船艛或箱艙,其高度小於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之標準高度時,依前項規定之乾舷豁減值,應依照實際高度與標準高之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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