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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1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乾舷甲板、高艉甲板及船艛甲板上之鍋爐風口圍、煙囪及通風筒緣圍,應在甲板上具有合理而實用之高度,鍋爐艙通風緣圍之開口處,應用堅強之鋼蓋,固定其適當之位置上,但船艛甲板上之鍋爐艙風口緣圍高出乾舷甲板以上四.五公尺時,得免用口蓋。
  2. 前項甲板之機器間天窗,應構造堅強,並以鋼質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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