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規則所規定船舶各種裝置、用具或型式、特殊佈置,因船舶構造、設計特殊未盡能適用時,得採用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具有同等效力之代替品或其他佈置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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