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合格之船舶,應於船舶舯部左右兩舷之外板上,將甲板線、載重線圈或載重方框,及各項載重線劃明。
- 前項載重方框及載重線圈,依附圖一至附圖三規定。









第 二 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勘劃載重線之條件 §73 第 二 節 艙口、門口、機器間開口及其他開口 §75 第 五 節 甲型船舶乾舷勘劃之特別條件 §108
第 三 章 航行國際間船舶之乾舷 §112 第 二 節 船體主要尺寸對乾舷之修正 §118
第 四 章 航行國際間裝載木材甲板貨物船舶之載重 §145 第 六 章 航行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 §173 第 七 章 地帶、區域及季節期間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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