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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航行國際間之船舶,應以代表驗船機構之CR兩個英文字母按一一五公釐乘七五公釐之大小劃明於該船載重線圈兩邊之水平線上。(詳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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