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舶載重線之各種標誌,包括所有線圈、方框、橫線、文字或字母等,應用白色或黃色油漆劃明於深色之底基上,或用黑色劃明於淺色之底基上。如為鋼船,其標誌應妥慎銲刻於船舷殼板上;如為木船,應刻入船殼外板至少三公釐之深度。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船舶載重線之各種標誌,包括所有線圈、方框、橫線、文字或字母等,應用白色或黃色油漆劃明於深色之底基上,或用黑色劃明於淺色之底基上。如為鋼船,其標誌應妥慎銲刻於船舷殼板上;如為木船,應刻入船殼外板至少三公釐之深度。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