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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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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國際間之船舶經依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者,因急待發航,載重線證書不及請領到船時,船舶所有人得申請短期載重線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不超過五個月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62條的解釋,根據該條規定,船舶經過勘劃載重線後,若因急待發航而無法即時請領載重線證書,船舶所有人得申請短期載重線證書,其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個月。 在實際案例中,可以舉出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例子,例如某船舶因急需發航而無法取得載重線證書,因此向相關機關申請了短期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個月,這就符合上述法規的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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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 62 條規定:「航行國際間之船舶經依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者,因急待發航,載重線證書不及請領到船時,船舶所有人得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