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航行國際間之船舶經依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者,因急待發航,載重線證書不及請領到船時,船舶所有人得申請短期載重線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不超過五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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