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國際間之船舶經依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者,因急待發航,載重線證書不及請領到船時,船舶所有人得申請短期載重線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不超過五個月為限。
對於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62條的解釋,根據該條規定,船舶經過勘劃載重線後,若因急待發航而無法即時請領載重線證書,船舶所有人得申請短期載重線證書,其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個月。 在實際案例中,可以舉出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例子,例如某船舶因急需發航而無法取得載重線證書,因此向相關機關申請了短期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個月,這就符合上述法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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