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由驗船機構簽發載重線證書者,應蓋用該機構之印信,並經其主管人員及總驗船師等之簽署。但短期載重線證書,得由擔任檢查該船之驗船師簽發。
- 前項證書之正本,應留存於船上,副本二份分送航政機關及船舶所有人備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