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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驗人員在載重線證書有效期間內,每年定期檢查以後,認為該船載重線證書仍可繼續有效時,應在證書上予以簽署,並加註檢查日期及地點。
  2. 前項檢查完成後,檢驗人員應即將檢查報告,分送該船所有人及航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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