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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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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封閉船艛兩端艙壁上之所有開口,應設有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製作之氣候密門扉;本項門扉應永久固著於艙壁上,並應加框及防撓裝置,使其全部構造能與未經開口之艙壁強度相等,且關閉時具有同等氣候密性。
  2. 2.門扉之氣候密關閉裝置,應包括墊片及扣閂或其他同等功效之裝置,此等裝置應永久固著於艙壁或門扉上,且應使門扉能自內外啟閉。
  3. 3.封閉船艛兩端艙壁上開口處之門檻,除另有規定者外,其距甲板之高度至少應為三八○公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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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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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 74 條規定:「封閉船艛兩端艙壁上之所有開口,應設有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製作之氣候密門扉;本項門扉應永久固著於艙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