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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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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艙口、門口、機器間開口及通風位置等,應區分為左列兩種位置 一、第一位置、位於乾舷甲板及高艉甲板暴露部分上者;及自 垂標起至船長四分之一處之船○甲板暴露部分上者。 二、第二位置、位於距艏垂標四分之一船長以後之船艛甲板暴露部分上者。
  2. 2.位於第一及第二位置上之貨艙艙口及其他艙口,其構造及保持氣候密性之裝置,至少應與第七十六條至第八十五條所規定者具有同等之效能。
  3. 3.位於船艛甲板以上各甲板之暴露艙口,其圍及艙口蓋應符合驗船機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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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十六條至第八十五條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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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 75 條規定:「艙口、門口、機器間開口及通風位置等,應區分為左列兩種位置 一、第一位置、位於乾舷甲板及高艉甲板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