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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艙口、門口、機器間開口及通風位置等,應區分為左列兩種位置 一、第一位置、位於乾舷甲板及高艉甲板暴露部分上者;及自 垂標起至船長四分之一處之船○甲板暴露部分上者。 二、第二位置、位於距艏垂標四分之一船長以後之船艛甲板暴露部分上者。
  2. 位於第一及第二位置上之貨艙艙口及其他艙口,其構造及保持氣候密性之裝置,至少應與第七十六條至第八十五條所規定者具有同等之效能。
  3. 位於船艛甲板以上各甲板之暴露艙口,其圍及艙口蓋應符合驗船機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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