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艙口設有活動艙口蓋並以帆布及壓條保持氣候密者,其艙口緣圍之構造應堅實,其自甲板量起之最小高度規定如左: 一、位於第一位置者:六○○公釐。 二、位於第二位置者:四五○公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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艙口設有活動艙口蓋並以帆布及壓條保持氣候密者,其艙口緣圍之構造應堅實,其自甲板量起之最小高度規定如左: 一、位於第一位置者:六○○公釐。 二、位於第二位置者:四五○公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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